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張美芳 顧建兵 王女士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後,在食堂內行走時不慎摔倒受傷,當地人社部門予以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工傷認定決定。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員工在食堂就餐視作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屬於工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現年49歲的王女士是眾恆源照明科技公司的員工。幾年前,眾恆源公司與王女士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一直未辦理工傷保險。2013年2月1日中午,王女士在公司食堂用餐後,在食堂行走時不慎摔倒受傷。同事們趕緊將王女士送到啟東市人民醫院治療,後經醫院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同年3月,王女士向啟東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認定為工傷。眾恆源公司不服,認為王女士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規定的情形,遂向海門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工傷認定決定。
  海門市法院審理認為,啟東市人社局具有作出工傷行政確認的法定職責。原告與王女士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構成合法的勞動關係。工作場所通常是指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和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生產經營活動所涉及的相關區域,食堂是生產經營的配套設施,服務於生產經營,屬於用人單位管理。職工在食堂用午餐既是職工生活必需,也是單位有效管理的需要,故食堂也屬於工作場所的範圍,吃飯是工作的合理延伸。本案中,王女士在食堂摔倒屬於意外事故,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故被告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遂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
  眾恆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食堂就餐屬於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據該案二審審判長劉羽梅介紹,以往法律法規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的規定均比較原則,具有較大的解釋空間和較高的適應性,能夠滿足不斷發展的實踐需求;但又由於比較原則容易產生分歧,容易導致認定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從今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四)項明確規定: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劉羽梅說。
  據劉羽梅介紹,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職責不能完全囿於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作狹隘的理解,應根據具體案情,從立法精神出發做出正確的判斷。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用餐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是從事勞動工作的前提條件,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就本案而言,王女士受傷是在單位的食堂內,在眾恆源公司能夠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屬於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王女士在午餐時間受傷,雖不在從事本職工作過程中,不屬於直接的履行工作職責,但其在食堂用餐的行為與工作有間接的關係,也是為了更好的履行工作職責。故啟東市人社局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所作的工傷認定決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眾恆源公司認為被告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標題:就餐時摔傷被認定工傷 用工單位不服訴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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